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
專家組管理暫行規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0〕32號)精神,推進科技興安戰略實施,充分發揮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促進專家組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制定本規則。
一條專家組是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管理的,為省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的高等安全生產專家隊伍。
第二條專家組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督查;
(二)參與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和安全整改項目方案設計評審;
(三)參與建設項目和安全整改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四)參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搶險救援;
(五)參與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和評估定級;
(六)參與安全生產培訓教學和安全文化宣傳活動;
(七)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信訪舉報案件核查;
(八)參與安全生產領域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為我省安全生產重大決策、發展戰略研究、形勢分析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
(九)完成省安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專家組按照領域,分為非煤礦山、尾礦庫、化工、煙花爆竹、職業健康、有色冶金、綜合(機械、電力、建材等)7個組,每個組一般不少于15人。根據實際需要,組可適時補充調整。
第四條省安監局負責專家組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承辦專家的聘任、發證、考核和換屆工作;
(二)安排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組織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
(四)建立專家數據庫,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和業績;
(五)制定專家組工作規則和相關政策;
(六)其他管理事宜。
第五條專家采用聘任制,主要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中聘任,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符合聘用條件的,予以續聘。
第六條專家聘任條件
(一)熱愛安全生產事業,熱心專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三)一般應具有高等以上技術職稱,實踐經驗豐富;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負責,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正高以上職稱可放寬到70周歲);
(六)現工作崗位能有一定時間參與專家工作。
第七條專家聘任程序
(一)省安監局每三年定期向社會進行公開征聘安全生產專家,按照自愿原則,由個人填報《江西省安監局安全生產專家申請表》并提供身份、學歷和技術職稱等相關證明材料(在職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省安監局規劃科技處;
(二)省安監局規劃科技處對專家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聘專家名單,征求局相關業務處室意見后,報局領導審批;
(三)省安監局頒發專家聘任證書。
第八條專家解聘條件與程序
(一)因身體原因、工作變動或年齡等原因不再適合從事專家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省安監局批準,予以解聘;
(二)違犯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規則,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徇私舞弊的,省安監局應直接予以解聘。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家正常活動的,或對所承擔的工作不能及時完成或達不到要求的,或拒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搶險救援的,省安監局可予以解聘;
(三)被提前解聘的專家,其專家聘書應交回省安監局,并從專家組中除名。
第九條專家工作守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工作認真并對省安監局負責;
(二)在執行指派任務時,發現有關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重特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應及時向省安監局報告;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查評審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四)參加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安全整改項目方案設計和安全應急預案評審,建設項目和安全整改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工作,與被審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聲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省安監局專家名義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六)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根據省安監局指派,專家有義務趕赴現場,指導或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十條省安監局設立專家組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專家組活動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工作補助經費開支。專家受指派執行任務時,所需費用由指派部門或被服務單位按國家標準報銷。省安監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省安監局及其委托單位開展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安全整改項目方案設計和安全應急預案評審,建設項目和安全整改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工作時,應按照對口的原則,由使用單位、局監察室和規劃科技處共同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專家組人數原則上控制在3-5人,各業務處室不許自行指定專家。特殊領域需要安排專家組以外技術專家參加的,應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報局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